(2014)大铁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华宜广告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石桥市华宜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铁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七七街10号。负责人:王明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义,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于彬,该公司职员。被告:大石桥市华宜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石桥街红远里。法定代表人:刘学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长书,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大石桥市华宜广告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申请与其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0元,减半收取为6140元,由原告沈阳铁道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聂 洪 义代理审判员 蒋 宇代理审判员 郑 丽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滕跃丽(代)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