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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民初字第4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绍兴县欣兴纺织有限公司与孔庆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欣兴纺织有限公司,孔庆夫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4709号原告:绍兴县欣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永华。委托代理人:冯云飞、钱瑜菁。被告:孔庆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欣兴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庆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欣兴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庆夫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县欣兴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孔庆夫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欣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孔庆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绍兴县欣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莹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徐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