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甲、任某乙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任某甲,男,23岁。原告任某乙,男,61岁。被告李某甲,女,20岁。被告李某乙,男,54岁。被告高某某,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任某乙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任某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任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任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景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