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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三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甲、任某乙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任某甲,男,23岁。原告任某乙,男,61岁。被告李某甲,女,20岁。被告李某乙,男,54岁。被告高某某,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甲、任某乙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甲、任某乙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甲、任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甲、任某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景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思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