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唐宗强与曹冬冬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强,曹冬冬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唐宗强,男,汉族。被告:曹冬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宗强诉被告曹冬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宗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宗强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