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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唐宗强与曹冬冬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强,曹冬冬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540号原告:唐宗强,男,汉族。被告:曹冬冬,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宗强诉被告曹冬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宗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宗强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