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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初字第06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XX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仰山村第六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仰山村第六农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法民初字第06288号原告XX,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德明(系XX之父),男,195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张云达,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仰山村第六农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仰山村6组。代表人周朝贵,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仰山村第六农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1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XX飞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饶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