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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赫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徐某民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民,徐某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赫刑一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被告人徐某国。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该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4)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民、徐某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民、徐某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徐某民到益阳市赫山区笔架山乡张家塘墟场赶集,见其平常所占有的摊位被被害人龙某洪占据,就要求龙某洪让开,但被龙某洪拒绝,二人遂发生争吵。徐某国见状,随手打了龙某洪一耳光后当即离开。龙某洪被徐某国打了一耳光后很不服气,开始追打徐某国,并且很快扭打在一起。此时,徐某民也赶到现场,并与徐某国一起共同殴打龙某洪,致龙某洪手部、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龙某洪的伤势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民、徐某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于2014年11月2日共同赔偿了被害人龙某洪医药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88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龙某洪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民、徐某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龙某洪的陈述,证人龙某云、江某、曾某英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法医检验所公(赫)鉴(法)字(2014)88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民、徐某国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民、徐某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民、徐某国赔偿被害人龙某洪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8800元,其行为已得到被害人龙某洪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民、徐某国所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在其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 辉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人民陪审员  于丽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吴乔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