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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马俊涛与冯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涛,冯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原告马俊涛。被告冯国斌。原告马俊涛与被告冯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依法收165元,由原告马俊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