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马俊涛与冯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涛,冯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原告马俊涛。被告冯国斌。原告马俊涛与被告冯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名称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依法收165元,由原告马俊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