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临泽县干部。被告宋某某,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曹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