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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临泽县干部。被告宋某某,女,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生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曹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