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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邵某、许某与许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许某,任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81号原告邵某。被告许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诉被告许某、任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郝学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苗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