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士文与富裕县忠厚乡春生村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士文,富裕县忠厚乡春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高士文,男,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富裕县忠厚乡春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邓国辉,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07)富裕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全部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07)富裕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木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