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器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器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碚法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重庆市器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小湾村,组织机构代码79586732-8。法定代表人蒋世军。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华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201574-5。法定代表人欧阳俊,局长。原告重庆市器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保险行政受理义务违法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器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器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器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器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 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颜秋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