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一初字第12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吴育睿与庄琼荣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琼荣,吴育睿,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291-2号原告庄琼荣。原告吴育睿。法定代理人庄琼荣。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明财,海口市琼山区红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益全,主任。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法定代表人李益全,主任。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世峰,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专磊,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琼荣、吴育睿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民委员会、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苍西村经济社名下XX元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人薛蓬波名下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薛蓬波名下XX房(房产证号:海口市**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温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