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安民初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刘建波与卢志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廊安民初字第1344号原告刘建波。被告卢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波与被告卢志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波因与被告卢志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波撤回对被告卢志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建波承担。审判员 尚怀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明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