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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冯如才与刘伟、吴宗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如才,刘伟,吴宗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69-2号原告:冯如才,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刘伟,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吴宗元,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本院作出的(2015)无民一初字第00269-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现因原告冯如才向本院申请解除该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宗元所有的皖BZ0Y**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吴月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