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犯盗窃罪分别于1981年、1988年、2003年被本院判刑三次;因盗窃分别于2000年、2001年被治安拘留五次;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7日刑满释放;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4年4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金融刑诉(2014)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聚鑫城x幢xxx号门口,窃取被害人汪某停放在此的1辆红色新大洲牌助力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50元。现被盗助力车已返还被害人汪某。同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开发路xx号后门,窃取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1辆卡希路牌电瓶车,后以3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275元。同月3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仲容路x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刘某停放在此的1辆万顺牌电瓶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800元。现被盗电瓶三轮车已返还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汪某、张某、刘某的陈述,证人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被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275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