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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北初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北民北初字第00554号原告王某某,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上园镇上园村白塔子组。被告王某,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双河管理区金河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婚后双方经常吵架生气,已经分居两年,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辩称:双方感情很好,现原告因琐事生气回娘家,我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一名王某甲(2011年7月14日出生)。2013年年初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生气回娘家居住,并于2013年6月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双方外出打工,未能和好。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证明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相对较短,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已经分居两年,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男孩王某甲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晓光人民陪审员  段锦辉人民陪审员  陈桂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