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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相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相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0678号原告江苏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物业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147号。法定代表人谢天旭,蓝天物业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红星,蓝天物业公司职员。被告陈相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天物业公司诉被告陈相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双方已协商解决争议标的,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蓝天物业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天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天物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  云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琳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