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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79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杨某甲,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景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月××日结婚。被告经常赌博,输了很多钱,为此还出去借债;原告生病,被告也漠不关心。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随其意愿确定抚养权,次女由原告抚养;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主张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系合法夫妻。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主张证明原、被告婚生长女杨某乙,现年11岁,在校读书;婚生次女杨某丙,现年4岁。被告杨某甲对原告李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杨某甲辩称:被告冬天玩麻将,但就是娱乐娱乐,夏天忙于挣钱,就不打麻将了。原告生病,被告同原告去看病,没有不关心原告。被告认为原、被告还有夫妻感情,不同意和原告离婚。被告杨某甲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于××××年××月××日结婚。婚生长女杨某乙(公民身份证件编号为13072420040629282X),现年11岁,在校读书;婚生次女杨某丙(公民身份证件编号为130724201106252820),现年4岁。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华瑞凤凰城小区2号楼1单元401室房屋一处。原告李某要求离婚,被告杨某甲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两份,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且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无证据予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遇事应当互谅互让、相互体贴,共同维持和睦的家庭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景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董一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