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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民初字第5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民初字第570-3号原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16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老沪闵路1979号2楼。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岳辉,该公司员工。被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锦绣香江花园玉兰园商业南楼。法定代表人:翁太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高,该香江集团公司员工。被告: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锦绣香江花园。法定代表人:翁太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晓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高,该香江集团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甬象民初字第57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13030.4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因故申请解除对被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房屋的查封,并经两被告同意,对被告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相关房屋进行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天津市森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所有房屋的查封(详见已查封清单);二、查封被告天津森岛鸿盈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庄镇的房屋(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云奖审 判 员  励芝燕人民陪审员  孙根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森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