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4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莲民初字第04346号原告孙XX,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X,女,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孙X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被告李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两人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淡漠。结婚五年,被告不断跳槽,仅一共上过一年时间的班,孩子出生后由双方父母照料,被告既不工作,也不做家务,并且经常带孩子回娘家居住,夫妻经常处于分居状态,使得原告婚后从未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性,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孙XX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价值8万元雪佛兰轿车一辆。被告辩称,婚后双方与婆婆共同生活,因被告希望与原告搬出独立生活未获同意,双方在日常生活确多有磨擦,但带孩子回娘家均系正常往来和在取暖季出于对孩子健康的考虑,并非长期与原告分居。现表示双方感情尚好,故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8月4日生育婚生子孙XX。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与被告母亲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有时为家庭事务虽时有争吵,但尚未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于2014年再次怀有身孕,3月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进行人工流产,原告因此事对被告产生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并非不能调和,故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夫妻二人应增强沟通、互谅互让,解决好家庭和感情问题。故原告所诉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X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其余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