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民初字第5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664号原告谭*,女,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谭*负担。审判员 周更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