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柯祥生与马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祥生,马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8号原告:柯祥生。被告:马敏华。原告柯祥生与被告马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同日,本院向原告柯祥生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柯祥生未能在期限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欧仙允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史迦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