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石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福安与朱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安,朱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石商初字第355号原告张福安(曾用名张国安),男,汉族,1954年10月25日生,住址荣成市。被告朱海彬,男,住址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张福安与被告朱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立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