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刘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刘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李建伟,农民。被告刘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与被告刘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元,由原告李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渤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