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一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姜淑珍与韩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京江,姜淑珍,韩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京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淑珍,农民。原审被告:韩瑛,农民。上诉人周京江因与被上诉人姜淑珍、原审被告韩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京江以已与被上诉人姜淑珍、原审被告韩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京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京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上诉人周京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重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