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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陈斌、彭丽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陈斌,彭丽萍,边鹏鹏,陈庆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6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华丰汽车装具市场55号。负责人王咏馨,行长。被告陈斌,居民。被告彭丽萍,居民。被告边鹏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鲁商凤凰城4号楼602室。被告陈庆太,居民。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17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华支行与被告陈斌、彭丽萍、边鹏鹏、陈庆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斌、彭丽萍、边鹏鹏、陈庆太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向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