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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芗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南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杨海山,漳州市芗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手语翻译陈某乙,教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4)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燕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指定辩护人杨海山、手语翻译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4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来到芗城区某路某物流中心何某某的租房,趁何某某外出且房门未锁之机,推门入室,将何某某放于房内的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202元)和人民币50元盗走。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将上述金项链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已追回赃物金项链及50元人民币归还被害人何某某,且向被告人陈某甲追回赃款人民币1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材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何某某出具谅解书、残疾人证;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的现场勘查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海山关于被告人陈某甲系又聋又哑的人,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拘役六个月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合法,可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及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预缴。)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甲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杨惠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同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十四条因盗窃犯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