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县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乔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宇,李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乔宇。被执行人李露。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露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乔宇11万元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露的银行存款共计1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