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凉执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明寿与杨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寿,杨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699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寿。被执行人杨鸿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积明与被执行人杨鸿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杨鸿德偿还原告周明寿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2.41‰计算,从2005年1月25日付至本金还清之日。双方协议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及利息,2013年1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及利息,剩余的20000元及利息在2013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逾期,利息按照每月25‰计付。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杨鸿德承担。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凉民初字第29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天福审 判 员  杨志英代理审判员  于子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津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