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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澧民二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利源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华容县利源纸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澧民二初字第1382号原告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法定代表人李艳,公司董事长。被告华容县利源纸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法定代表人张学宇,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容县利源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容县利源纸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澧县泰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郭经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程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