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宾县伟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宾县摆渡镇中学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宾县伟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宾县摆渡镇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宾县伟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权,经理。被执行人宾县摆渡镇中学法定代表人王海涛,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宾县伟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宾县摆渡镇中学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245,675.00元,案件受理费2492.00元,申请执行费3380.00元,合计251,547.0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3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福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