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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士国与化春江运��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国,化春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保字第43-1号原告李士国。被告化春江。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李士国与被告化春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临兰商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化春江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和鲁Q×××××挂的���车四辆。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告化春江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鲁Q×××××、鲁Q×××××和鲁Q×××××挂的汽车四辆;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