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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惠州市开关厂与范瑞宣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开关厂,范瑞宣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水民初字第1222-1号原告:惠州市开关厂。被告:范瑞宣,男,汉族。本院审理原告惠州市开关厂与被告范瑞宣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范瑞宣名下粤LXX8**号小型轿车一辆。经审查,因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申请执行,在执行履行期间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且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范瑞宣名下粤LXX8**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卜 健审判员 张运强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黄丽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