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郓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解爱军审 判 员 王瑞菊人民陪审员 吴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侯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