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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民初字第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民初字第2711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马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解爱军审 判 员  王瑞菊人民陪审员  吴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侯桂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