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更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西丰县振兴镇兴学村扶贫互助协会诉丁希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丰县振兴镇兴学村扶贫互助协会,丁希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更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西丰县振兴镇兴学村扶贫互助协会。法定代表人姜荣军,系该协会主任。被告丁希财,男,1964年6月9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丰县振兴镇兴学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被告丁希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丰县振兴镇兴学村扶贫互助协会于2015年1月5日,以被告履行了义务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西丰县振兴镇兴学村扶贫互助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翁宪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春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