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市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中民四初字第20号原告滨州市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外环路与新立河西路路口西。法定代表人田云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勇,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城区。法定代表人孙玉林,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滨州市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滨州市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临港九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滨州市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市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40元,减半收取14770元,由原告滨州市恒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新国代理审判员 赵芳德代理审判员 代海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