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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少叶与柳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陈少叶,女,1964年3月18日生,住香港。被告柳美云,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原住汕尾市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叶诉被告柳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叶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叶以“经其再三考虑后,同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少叶负担。审判员  陈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