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少叶与柳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城法民一初字第450号原告陈少叶,女,1964年3月18日生,住香港。被告柳美云,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原住汕尾市城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少叶诉被告柳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少叶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少叶以“经其再三考虑后,同意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少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少叶负担。审判员 陈文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肯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