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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终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山东银座佳驿酒店与烟台市牟平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终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执行人山东银座佳驿酒店有限公司立案申请执行前已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审判员  李海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