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939号原告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清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余齐,其它情况不详。原告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余齐的起诉。诉讼费28元(原告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由原告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2元退给原告十堰翔龙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徐守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