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乱巧、王涛涛诉被告王润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乱巧,王涛涛,王润巧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宋乱巧,女,193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涛涛,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润巧,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宋乱巧、王涛涛诉被告王润巧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宋乱巧、王涛涛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宋乱巧、王涛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乱巧、王涛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宋乱巧、王涛涛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勇人民陪审员 郭和平人民陪审员 张治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凤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