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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窦贤哲与郭红梅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贤哲,郭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窦贤哲,男,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郭红梅,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牟民一初字第7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红梅的银行存款2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新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牟永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