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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陈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行非执字第00273号申请人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竹山县城关镇十堰路。法定代表人刘继宏,局长。被执行人陈雪,个体工商户。申请人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雪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竹工商处字(2013)第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太阳能,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和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014年10月14日,申请人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遂后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竹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竹工商处字(2013)第2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禄审判员 方光友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秦 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