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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橡胶电缆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长兴橡胶电缆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232号原告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临湖经济中区。法定代表人盛金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正彬,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喆,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长兴橡胶电缆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煤山中学内(新庄村)。法定代表人胡凤彬,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长兴橡胶电缆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吴江市懿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长安人民陪审员  凌轶伦人民陪审员  李丽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