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执字第9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陈海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230号罪犯陈海清,男,汉族,初中文化,1977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虎刑初字第0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2024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责令被告人陈海清按照其参与的犯罪金额退赔未追回的赃款,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陈海清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苏中刑终字第0187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陈海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维持原判决中责令被告人陈海清按照其参与的犯罪金额退赔未追回的赃款,发还被害人的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陈海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陈海清在服���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海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又系主犯,且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