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安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安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陈某,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某,女,1986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安某,女,1947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系被告张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安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蕴二0一五月一月四日书记员 齐素娟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