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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酒民二终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台县金秋洋葱专业合作社诉酒泉市荣升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台县金秋洋葱专业合作社,酒泉市荣升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酒民二终字第2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台县金秋洋葱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生军,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于东哉,甘肃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酒泉市荣升菜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国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兴东,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台县金秋洋葱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酒泉市荣升菜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清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台县金秋洋葱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杨生军及委托代理人于东哉、被上诉人酒泉市荣升菜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兴东、张海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肃州区人民法院(2014)酒肃清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回上诉人高台县金秋洋葱专业合作社。审 判 长 刘 倩审 判 员 曹 平代理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