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建华、邱永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建华,邱永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勉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勉县勉阳镇和平路东转盘。法定代表人:裴世鸣,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建军,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袁志新,职业同上。被执行人:杜建华,男,生于1957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邱永举,男,生于1972年12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勉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杜建华、邱永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杜建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7443.76元(利息算至2014年8月30日),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执行人邱永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杜建华、邱永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7443.7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4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合计38383.76元。执行中,双方于同年12月2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另立执行案)、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杜建华以及杜建华、邱永举共同在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00元,累计欠息34446.76元,定于2014年12月22日由杜建华、邱永举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40000元,负担利息18110元,剩余加罚利息16336.76元申请执行人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免收,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1490元、两案申请执行费合计400元由被执行人杜建华、邱永举负担。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勉民初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杜建华、邱永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