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成都博大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严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博大物流有限公司,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72-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博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D336号。法定代表人钟涛,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明森,简阳市养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严军(曾用名严于军),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严军银行存款226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