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俞益黎与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益黎,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俞益黎。委托代理人孙德发,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海燕,宁波市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大明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饶生,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俞益黎诉被告南京金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益黎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益黎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已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益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62.50元,由原告俞益黎负担。审 判 长 胡 斌人民陪审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赵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