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田金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宪玉 微信公众号“”